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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知识大全

发布时间:2023-04-17来源:小栖 163

        一、村民建房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村居民建房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集中居住区集中。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优先使用村庄内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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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必须是按户申请。

        (四)严格报批的原则,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造房屋。

        二、村民可申请宅基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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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二)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原因需要搬迁和建设的;

        (三)实施镇、乡、村庄规划或旧区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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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且从未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提出申请的;

        (五)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且未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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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

        (七)一户常住人口7人及以上或四代同堂6人及以上,且原有宅基地面积符合分户标准的,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老宅可暂缓拆除,由村集体收回后(权证变更到村集体),可以审批宅基地,但宅基地审批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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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的要求:

        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80%,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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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民建房是否需要符合城乡规划

        村民建房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列入规划控制区范围或不符合城乡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规划的,应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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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村民建房审批需要进行公示的内容:

        建房申请人的住户家庭情况、拟建住房位置、建筑的意向方案、建房占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内容在建房所在村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七、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如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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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宅基地安排使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优先使用村庄内的空闲地、边角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要求,事先办理农转用审批。

        六、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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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房审批中,要求城建办做到“四到场”,即:受理建房申请后,要到实地勘查,审核拟建建筑位置、意向方案等;规划许可证经依法批准后,施工前要到现场确定四至范围、拟建建筑的平面位置和室内外地坪标高;房屋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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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房屋间距采光的规定:

        在现有村庄建成区内,对无法按照《象山县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统一规划的新建村民住宅的间距要求建设的,可适当缩短间距,但村(居)民住房建筑单套住宅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户至少有一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且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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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在间距、高度等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划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原址重建或改建:

        危旧房的重建或改建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原建筑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原有建筑情况无法确定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意见,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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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村民违法建房怎么处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县级部门职责:县规划局应加强村民建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县城管局应加强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